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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經營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機場公司核轉交通部核准。 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組織、名稱或其他依法登記事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機場公司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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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