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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8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歇業、停業或放棄營運許可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機場公司提出,並由機場公司報請交通部廢止其營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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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