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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第7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取得營運許可後,經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許可者,由機場公司報請交通部撤銷其營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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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