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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16條

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於有效期間內,有遺失、滅失、污損或須變更者,得 備具下列文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記載: 一、遺失或滅失:刊登聲明原領證明書遺失或滅失作廢之新聞紙。 二、污損致不堪使用:原領證明書。 三、登載事項有異動:名稱、地址等相關資料異動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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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