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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17條

檢定機構對於執行型式檢定業務相關案卷資料之原本、附件、圖面及簿冊 等,應建檔管理及保持完整,並依其性質及重要性分類,永久保存或保存 十五年以上。但依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以電子化方式儲存者 ,紙本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型式檢定業務檔案資料,無關人員不得擅自調閱。 檢定機構對於第一項之定期保存檔案,其已逾法定保存年限而需銷毀者, 應電子儲存,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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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