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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 第18條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18條
檢定機構應置備簿冊記錄下列事項,並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六個月之 執行概況,填具型式檢定結果報告表(附表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一、型式檢定、展延期限之申請人姓名、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型式檢定、展延期限之機械器具種類型式及性能。 三、實施型式檢定及展延期限之年月日。 四、所發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之字號。 五、實施型式檢定之型式檢定員姓名。 六、型式檢定或展延期限不合格時,其不合格理由。 七、其他執行型式檢定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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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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