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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23條

型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因業務所持有或知悉之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 後亦同。 二、與申請型式檢定之事業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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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