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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24條

檢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 一、依第五條規定所提供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三、檢定或測試報告虛偽不實。 四、 檢定業務資料未依第十七條規定建檔保存或限制調閱,經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五、拒絕、規避或阻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查核。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其涉有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經營他項業務,有影響執行型式檢定業務公正性之虞,經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改善。 八、其他有礙檢定業務之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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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