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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7條

型式檢定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或電機相關技師資格,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器 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三 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二、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班以上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 定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 檢定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三、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 、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 驗八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 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 定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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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