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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6條

檢定機構應依型式檢定管理手冊規定執行業務。 前項型式檢定管理手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型式檢定人員之編組及分工。 三、檢定作業程序及檢定標準作業方法。 四、型式檢定之品管、品保措施及基準。 五、型式檢定文件及紀錄管制。 六、實施型式檢定業務之時間。 七、實施型式檢定業務之場所。 八、型式檢定費用之標準及收費方法。 九、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之發給、變更記載、補發及繳還。 十、型式檢定人員之選任、解任及配置。 十一、型式檢定有關文件及帳簿之保存。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型式檢定管理手冊,認有不當或妨礙執行型式檢定 者,得命其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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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