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 第10條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型式驗證機構對於型式驗證合格產品購樣或取樣檢驗,確認其不符安全標準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型號產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並通知相關業者限期回收產品。 前項回收期限屆滿後,型式驗證機構應辦理市場查核,追蹤確認其回收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