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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應建立產品之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銷售對象、客戶抱怨處理紀錄及客戶服務紀錄等產銷資料,並保存相關技術文件,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不定期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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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