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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領有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產品之市場查驗,發現有檢驗不合格之情形者,應通知原型式驗證機構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及製作訪談紀錄,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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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