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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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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對於檢驗不符合安全標準之產品,應列入追蹤處理,並向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進行調查及製作訪談紀錄。 前項之機關(構)認定前項產品涉有不安全情形者,應製作不安全產品通知文件,載明法令依據、通知事由、產品名稱、型號、製造(輸入)日期及製造(輸入)廠商等事項,並附佐證照片。 勞動檢查機構或型式驗證機構,應將前二項之調查資料、訪談紀錄及不安全產品通知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項調查資料、訪談紀錄及不安全產品通知文件時,應依法處理並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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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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