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 第2條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監督:指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查核產銷紀錄完整性及製造階段產品安全規格一致性。 二、市場查驗:指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執行其於經銷、生產、倉儲、勞動、營業之場所或其他場所之產品檢驗或調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