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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第10條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0條
停止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其停止使用期間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定期安全檢查及申報期限且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張貼停止使用標示;經營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安全檢查及申報,並於取得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後,始得恢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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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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