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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第11條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檢查機構、團體: 一、從事機械遊樂設施之研究、設計、檢查或教育訓練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學校、非營利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 二、有獨立設置之辦事處所,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依檢查項目設置專任並符合下列資格之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 (一)構造部分: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證書者。 (二)機電設備部分:領有電機技師、機械技師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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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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