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第12條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營者應於各項機械遊樂設施明顯處,分別標示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書影本;並依其種類、特性豎立安全說明。 前項標示及說明尺寸不得小於寬度六十公分及長度九十公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