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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除有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報驗義務人得檢附展延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驗證機構申請展延三年。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驗證。 前項展延之申請,經驗證機構審查核可者,收繳舊證換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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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