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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8條

申請人檢具申請文件符合前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核。 前項實地評核應就下列事項為之,並提出評核報告: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國際標準 ISO/IEC17065 或其他同等標準規範之要求。 二、具有產品型式驗證業務所需技術性法規、實施程序、安全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規定之執行能力。 三、具有執行產品型式驗證業務所需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所定之風險管理能力。 四、具有對驗證人員之任免、培訓、認可、監督、考核及管理所需之相關內部規範文件及執行能力。 五、具有推動產品型式驗證業務之內外部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資格認可、監督、考核、維護及管理所需之相關內部規範文件及執行能力。 六、具有擬訂驗證產品之監督計畫及執行能力。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事項。 實地評核未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不符事項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 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不予認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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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