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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27條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7條
具有
第二十三條
資格條件之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註明擬申請之產品驗證項目之文件。 二、符合
第二十三條
資格條件之證書影本及相關佐證文件。 三、驗證人員名冊及其擬任之產品驗證項目。 四、組織架構圖及業務功能說明表。 五、機構之辦公與工作區佈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六、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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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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