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38條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驗證機構每年辦理業務定期查核及不定期督導;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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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