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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9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暫停辦理型式驗證,並限期改善: 一、經國內認證機構暫停其認證資格。 二、驗證機構所採用之符合性評鑑機構,未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經通知限期提供資料,無正當理由屆期未提供。 四、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核,無正當理由未配合辦理。 五、有申訴、陳情或爭議案件時,應配合辦理而未配合。 前項情形經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者,始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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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