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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44條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44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不合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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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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