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 第5條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款堪用財物之資訊,包括名稱、數量、主要規格、尺寸、重量、瑕疵情形、廠牌、製造或購置年份、原價、估計現值、所在地、申請受讓期限、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等。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