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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評選及議價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契約條款,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正體字)為之,並得附外文譯本;中文與譯文有出入時,以中文為準。 二、契約條款之解釋及適用,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其有特殊情形者,從其約定。 三、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並視需要訂明仲裁機構、管轄法院。 四、稅負事前約定,並依我國法律所定納稅義務人為納稅人。 五、廠商所應負之責任及良好服務之保證。 六、廠商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所需保險費包含於服務費用項目之內。有關保險範圍、金額、期限、保單自負額之限制,由機關依服務案件特性定之。 七、服務項目、履約期限及計費方式。 八、各期進度規定,計算進度方式、付款方式及數額。 九、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機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應由機關自行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十、廠商受委託所設計之計畫書及圖樣,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一、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十二、廠商對於委辦案件應秘密之事項及洩密之罰則。 十三、廠商承辦監造服務時應提出之監造計畫。 十四、廠商應依工作性質及約定專業服務項目向機關提出定期報表(日報、週報或月報),包括工作進度、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之分析及因應對策等,以供查核。 十五、逾期與其他違約事項之規定及逾期違約金上限。 十六、契約終止、解除及結算規定。 前項第十一款之損害,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其賠償之項目、範圍或上限,並得訂明其排除適用之情形。
AI 白話解釋

「評選及議價」的其他條文

第11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第12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需求計畫,其內容得包括計畫緣起、需求說明、基地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上限、…第13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服務建議書及其應含之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概述及作業流程。二、基…第15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術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第16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第17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第18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第19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第20條機關辦理前條競圖,得採一階段或兩階段評選;其採兩階段評選者,辦理原則如下:一、第一階段評選以…第21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之評選,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第22條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第23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第24條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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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