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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5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術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授權,或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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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