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4條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4條

機關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式,委託廠商提供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人力及技術等之整體性資訊服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