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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8條

第五條第十一款評審項目,於資訊整體委外服務,除前條及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之人力資源規劃與運用計畫。 二、廠商之專案計畫管理能力。 三、廠商之財務能力。 四、廠商過渡作業之計畫管理能力。 五、重大附加效益。 六、廠商誠信履約之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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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