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第2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及公益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民營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