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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第3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3條
前條獎勵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且辦理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 二、成立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 三、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休閒活動。 四、配合體育政策,經常響應參加政府或民間舉辦之體育研習或活動。 五、辦理或鼓勵員工參加體適能檢測。 六、提供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空間、設備或器材。 七、採取其他方式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 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並符合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始得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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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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