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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依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或申請: 一、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自行推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總推薦。 三、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公益法人及民營機構:自行申請。 前項推薦或申請獎勵之期限、應填具之表單及檢附之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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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