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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第6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6條
經前條評選出之獎勵對象,得以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提供員工免費參加體適能檢測或體育課程。 三、優先受邀參加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活動。 四、視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補助。 五、其他有助於激勵受獎勵對象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方式。 受獎勵或補助之對象,其填具之表單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以同一事由獲得獎勵、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其受領之獎狀、獎座或獎牌,應予追回;已撥付補助款者,應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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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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