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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第2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以下簡稱藝文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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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