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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 第3條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第3條
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藝文業者),指經營、從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三條
第二項所列各款事務之一,或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三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產業之一,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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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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