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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 第5條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第5條
機關為瞭解藝文業者之專業素養、特質等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藝文業者之相關資料,及提供藝文服務之費用。 藝文業者亦得向機關主動提供前項資料及相關費用,供機關邀請或委託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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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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