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 第4條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第4條

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 一、敘明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駐國外機構依條約、協定,或同意書、盟約、瞭解備忘錄、換函、照會、議定書等辦理之文化交流活動及相關合作計畫,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巨額藝文服務採購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由機關邀集機關人員二人及文化、藝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七人開會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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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