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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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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檔案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二、檔案:指各機關…
第3條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
第4條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 第4條
看 檔案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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