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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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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第3條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第4條本局設企劃組、檔案徵集組、檔案典藏組、應用服務組、檔案資訊組、秘書室、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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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