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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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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第4條
具有
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者申請遴選,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 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五、任職警察官、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三年以上或法院、檢察署書記官辦 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六、任職機關出具之服務成績證明文件。 書記官申請遴選者,應另提出學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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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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