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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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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第5條
檢察事務官之遴選,以甄試為之。但具有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者, 得免經甄試,由法務部甄選之。 法務部為辦理甄試及甄選作業,設檢察事務官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選 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六人,由常務次長 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政風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 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擔任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 檢察官代表八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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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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