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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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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 第6條
甄試方式兼採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 筆試共同科目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國文三科,並得任選甄試公告專業科 目一科。專業科目不計入筆試成績,但成績達合格標準者,加筆試共同科 目總分百分之五。 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甄試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總 成績。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專業科目成績合格標準及甄試成績最低錄取標準,由遴選委員 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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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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