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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實施對象(以下稱受評人),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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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