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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第3條

各類人員評核項目如下: 一、檢察長: (一)維護檢察一體與檢察職權獨立行使之努力。 (二)領導統御及對外協調能力。 (三)行政管理及重要政策執行成效。 (四)檢察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之成效。 (五)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二、主任檢察官: (一)開庭及執行職務態度。 (二)辦案績效。 (三)製作及核閱檢察書類品質。 (四)檢察業務管理成效。 (五)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三、檢察官: (一)開庭及執行職務態度。 (二)辦案績效。 (三)製作檢察書類品質。 (四)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前項評核項目,法務部得依檢察業務性質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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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