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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考核少年矯正學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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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少年矯正學校所在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指派檢察官、法官前往少年矯正…第3條前條應考核之內容為少年矯正學校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事項之執行情形,每年至少一次。第4條依前二條規定考核結果及改進建議事項,應由檢察官、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填載考核報告…第5條少年矯正學校於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前往考核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參考。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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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