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 第6條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6條

會議召開前,幕僚人員應將主席核定之會議議程及提案事項分送出席人員。但經核定為應秘密之議案,得於開會現場分送各出席人員,會議結束即時收回。 因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遇有緊急議案,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