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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2條

本會之決議,應由主席及全體出席委員採無記名投票表決。 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委員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委員人數作為計算之基準。 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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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