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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3條

個案評鑑事件經本會依第四條第五項或第十條規定決定不受理者,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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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