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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3條

受評鑑檢察官及請求人,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經本會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 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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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