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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5條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付評鑑: 一、濫用權力,侵害人權者。 二、品德操守不良,有損司法信譽者。 三、敬業精神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 四、辦案態度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者。 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者。 六、長期執行職務不力者。 七、違反職務規定情節重大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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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